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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外来务工人员治安管理办法
2012-06-15 10:31 admin  审核人:   (点击: )

西安工程大学外来务工人员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外来务工人员的治安管理,保障学校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西安工程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规定》、《西安工程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和《西安工程大学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管辖的教学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家属区。

第三条 保卫处是校内外来务工人员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校属各部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雇(聘)用的校外人员,包括:

(一)来校从事建筑、装修的施工人员;

(二)来校从事商业、饮食、修理、修缮等经营性人员;

(三)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含公司)所雇(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科技协作人员。

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雇(聘)用外来务工人员时,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聘)用来历不明的人员(无身份证、无原籍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和未成年人。对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经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其进入校园的5日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持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备案手续和《临时出入证》。

第六条 雇(聘)用非西安市城六区户口的流动人员,还应到公安金花路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甲方)与中标单位(乙方)在签订建筑、装修施工合同后,乙方还须到校保卫处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甲方须安排专人负责向乙方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用工单位应定期对所雇(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减少、避免案件、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在校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履行义务。

第十条 《临时出入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后,若用工单位继续雇(聘)用时,应在有效期满前,由用人单位或由本人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续雇(聘)用证明及原《临时出入证》到保卫处办理新证;期满或未期满但用工单位不再续雇(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及时到保卫处交回《临时出入证》,办理销户手续。外来务工人员在进出校门时应主动出示证件,门卫有权拒绝无证者进入。

第十一条 对滞留在校内无正当职业、无固定住所、又无《临时出入证》的闲杂人员,校保卫处有权将其清理出校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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