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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规定
2014-11-28 15:39   审核人:   (点击: )

为了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证教学、管理、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私财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校内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本《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执行本规定,应坚持教育为主,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职能部门与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且能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相反,从重处罚。

第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影响极坏的除按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罚外,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和建议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五条一人违反本规定条款两条以上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的,视各人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所得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本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的工具,依照规定予以没收。

第七条对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其单位领导调解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或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一)扰乱机关或单位的秩序,致使办公、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学生活动场所、餐厅、学生生活区、招待所、家属区、运动场、游泳池、浴室等公共场所扰乱秩序的;

(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造谣惑众或捏造、歪曲事实,煽动闹事的;

(五)非法携带匕首、弹簧刀、三棱刀、马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的;

(六)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网点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经保卫人员查纠后仍不改正的;

(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保卫部门审批,组织教职工、学生集会或娱乐、体育、展销等群众性活动的;

(八)违反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

(九)酗酒闹事的;

(十)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十一)在计算机网络上传播、散布不健康内容信息,扰乱公共安全信息的。

第九条有下列侵占、损坏公私财物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或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一)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以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隐匿、毁弃、私拆、冒领他人信件、邮件、汇款、电报或偷接、偷用公私电话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销赃的;

(六)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七)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第十条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或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一)不按规定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或监督、检查、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不力的;或需要配置消防器材、设施而不申请配置的;或存在火灾隐患不向主管部门报告也不按要求采取措施的;

(二)消防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的;

(三)未经校保卫部门许可,将消防器材和设备随意动用或移作他用的;或未发生火险火灾将灭火器随意喷射的;或随意损坏和破坏、埋压、围占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和涂抹、损坏消防安全标志的;

(四)在严禁烟火的地方吸烟,或不按规定动用明火及从事容易引起火灾行为的;

(五)因个人责任引起火灾事故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用电、用火、用气的;

(七)在办公室、集体宿舍、学生公寓违章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明火、电热器等行为的;

(八)在校区内制造、销售、存放烟花爆竹的;

(九)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侵占防火间距,随意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堆放物品、架线、设置广告牌、安装栅栏、隔段、防护门或其它构筑物而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

(十)未经学校电力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乱接电源或违章拉线及使用各类电热器的;

(十一)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本单位所配置消防器材损坏、丢失的;

(十二)擅自在校区内大量焚烧垃圾、树叶、杂物和废弃物的;

(十三)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违反规定的;

(十四)有意破坏火灾现场或隐瞒真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五)阻挠、干扰灭火救灾,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服从指挥的;

(十六)有火灾隐患,限期整改未改正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或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一)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

(二)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超速(限速15公里/小时)行驶,鸣笛或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三)因驾驶员的责任,造成交通事故使他人受伤、财物受损的;

(四)校内施工挖沟、挖坑、放置障碍物,未设安全警示标志,致使他人受伤、财物受损的;

(五)在校内骑飞车、撒把车危害他人安全的。

第十二条学校严禁下列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或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一)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传播、聚众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淫秽视盘或其它淫秽物品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或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一)出入校门拒绝门卫执勤人员检查、验证或无理纠缠门卫执勤人员的;

(二)干扰、阻挠公寓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

(三)私自带外来人员在学生宿舍留宿的;

(四)外来人员进出学生公寓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非会客时间进入学生公寓不听劝阻的;

(五)冒充我校人员混入校内或将学校有效证件、校徽转借校外人员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八)不按要求执行公安、保卫部门签发的《安全隐患通知书》或逾期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九)外单位人员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保卫处备案,在校园内集会或举办文体活动的;

(十)违反学校关于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的;

(十一)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保卫处备案,在校园内举行大型文体活动的;

(十二)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各类广告的或发放各类宣传材料的;

(十三)破坏、翻越校门、围墙或其它建筑物的;

(十四)违反噪音限制管理有关规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他人休息而不听劝阻的;

(十五)在校园内、教室、学生宿舍、走廊等处乱甩玻璃瓶子、废弃杂物,在楼内踢球、打球、溜旱冰等不听劝阻的;

(十六)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

第十四条对阻碍保卫人员执行公务者,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对检举人、证人或保卫人员打击报复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询问当事人、证人要制作笔录,由被询人阅读无误后签字,如记录有误,当事人可要求改正。

第十七条保卫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要严守法纪,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规定者打骂、侮辱,违者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校综治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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