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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办法
2014-11-28 15:43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增强重点要害部位的防范能力,保障教学、科研、产业、医疗、生活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西安工程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规定》、《西安工程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西安工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在我校教学、科研、产业、生活中地位重要、影响面大、秘密性强,经审批纳入重点管理的实验室、档案室、图书馆、财务处、化学危险品存放点、水泵房、配电室、锅炉房、学生食堂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管辖内的各级重点要害部位。 

第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重点要害部位应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校级重点要害部位经由校综治委审批后报市公安局备案。校属单位级重点要害部位经由校保卫处审批后报校综治委备案。重点要害部位须建立档案,内容包括方位、图片、说明、工作人员名册、安全负责人等,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补充。 

第六条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落实安全责任制。重点要害部位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安全管理并设立安全小组,切实发挥基层安全员的作用,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 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防火、防盗、防泄密、防破坏和现金保管、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存放、保管、使用等制度。 

第八条 重点要害部位要加强安全防范。积极采取有效的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安装必要的防盗、防火自动报警系统;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应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做到发生意外能及时扑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 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本单位的门窗、水电、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电器线路、仪器设备的安全运行、易燃易爆物品保管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 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与管理。定期进行防火、防盗、防泄密、防破坏等安全教育,使重点要害部位人员了解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掌握基本的防范技能。对所雇(聘)用人员要按照学校对外来务工人员治安管理的规定,严格审查并报保卫处审核备案,在使用期间要加强教育与管理,对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雇(聘)用人员要及时解聘。重点要害部位要达到无刑事案件、无治安案件、无犯罪人员、无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所在单位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是综治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而引发案件或事故的,将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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