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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校内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网点治安管理规定
2014-11-28 15:50   审核人:   (点击: )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西安工程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西安工程大学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校园内开办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网点时,由各主管部门同意报党政办公室,在保卫处备案,并在限定地域内(门面房以门窗为限)经营。 

二、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网点及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网点及从业人员,严禁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严禁经营淫秽物品,违者按《西安工程大学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四、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者,应持有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饮食经营者还须持有卫生许可证和个人健康证。无证件擅自经营者,一律予以取缔。 

五、未经批准,任何人一律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出售商品,违者没收商品,并按《西安工程大学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六、校内各经营网点必须控制酒量供应,并不得向学生出售烈性酒,若因酗酒引发滋事和打架斗殴,将对出售者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勒令停业整顿。 

七、学生以勤工助学名义开展带有经营性活动时,须经校学生工作处(部)或校团委同意后,在保卫处备案,并在指定地点经营。 

八、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者是治安和消防工作责任人,必须和校保卫处签订《治安责任书》和《防火责任书》。 

十、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网点必须高度重视营业场所的安全,如果发生火灾等灾害性事故或其他重大案件,除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或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十一、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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