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打防并举,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方针,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同扰乱校园治安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良行为作斗争,努力创建“和谐有序”、“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包括外籍教师和外国留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和来校办事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学校的工作、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西安工程大学门卫管理规定》,对于违反本规定者,由学校保卫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校外媒体记者进校采访,必须事先征得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进校采访。
第六条 境外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履行相关手续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境外人员来校探亲访友,应经学校保卫部门同意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七条 校外媒体记者及境外人员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及影响校园稳定安全的活动。对违反规定者,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对情节严重者,学校保卫部门有权将其暂扣交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和执行公寓管理规定,违反规定者,由学生和公寓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留宿校外人员时,应当报请学校公寓管理部门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但不得留宿异性,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违反规定者,公寓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九条 部门、团体在校园内举行规模较大的文化娱乐活动,组织者应按《西安工程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举行活动时,不得干扰学校的工作、教学和生活秩序。违反规定者,学校保卫部门有权予以取缔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者安装永久性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宣传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违反规定者,学校宣传部门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宣传部门可以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安装者拆除。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经学校宣传部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违反规定者,学校宣传部门可以劝其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应依照活动内容性质在七十二小时前向所在单位(部门)或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校保卫处备案,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相关部门应当最迟在举办前二十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学校相关部门认为还需向学校请示时,由相关部门负责向校党政办公室请示,并将请示结果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影响学校的稳定安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依照活动内容、规模,在七十二小时前向所在单位或教务处、科技处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当最迟在举办前二十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成立社会性团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在校内成立非社会性团体,应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所在学院有关组织和校团委批准和备案,未经批准和备案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性团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所在学院有关组织和学校团委的指导、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七条 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执行《西安工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学校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 禁止在校园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寻衅闹事、损坏公物以及其它影响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违反规定者,按《西安工程大学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及外来务工、办事人员均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
(一)告示、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
(二)商业网点、饮食摊点等必须在指定位置经营。
(三)机动车、自行车一律在停车位停放。
(四)焚烧废纸等必须选择适当地点,并由专人监烧,做到火着人看,火灭人走。
(五)校园内禁止大规模焚烧垃圾、树叶等。
第二十条 存放贵重物品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品的部位要由专人管理、专人负责。进出该类物品必须建立专帐,手续齐全,日清月结。凡因保管、使用不当发生失窃或酿成事故者,视情节和后果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财务、伙食部门要遵守限额规定,妥善保管现金。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存放大宗现金。
第二十一条 一旦发生案件,人人均有义务保护现场,并应立即向公安和学校保卫部门报案。发案现场的人员应积极协助、支持公安和学校保卫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可视情节由学校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按《西安工程大学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有关条款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校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