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程大保字〔2018〕2号 签发人:朱永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增强重点要害部位的防范能力,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安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和《西安工程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对国家安全和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及师生生活保障有重要影响的部位。
第三条学校对重点要害部位实行校级和二级单位两级管理,根据公安部《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划分标准》的规定,我校的重点要害部位具体划分为:
一级重点要害部位: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
二级重点要害部位:重点实验室、档案馆、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中心机房、图书馆、学生食堂、幼儿园、工程训练中心、学生公寓;
三级重点要害部位:宣传部新闻中心、一般实验室、超市、财务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辖内的各级重点要害部位。
第五条 重点要害部位实行分级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保卫处负责全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重点要害部位所在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重点要害部位应履行审批手续。一级重点要害部位经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后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二、三级重点要害部位由各二级单位按要求确定报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批。重点要害部位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包括方位、图片、说明、工作人员名册、安全负责人等,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补充。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由所属单位负责,与实验室有关的重点要害部位由实验室管理处总体审定,报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
工程训练中心的重点要害部位由工程训练中心自行审定,报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
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责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特殊工种应具备国家的上岗资质,下列人员不能进入重点要害部位:
1.被判处缓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和监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
2.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解除收容人员中表现不好或有重新犯罪嫌疑的;
3.有进行各种现行破坏活动危险迹象的人员;
4.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
5.其他不适合进入重点要害部位的人员。
第九条 一级重点要害部位所属单位应当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危险化学品存放库房的值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室管理处制定的文件执行。二级、三级重点要害部位的值班制度由所属单位自行确定并报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校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实行三级(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检查制度。主管校领导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保卫处在“五一”、“十一”、寒暑假放假前及重要敏感日期前后应当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全面检查。
一级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所属单位应每周进行一次。保卫处组织人员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检查;
二级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所属单位应每半个月进行一次。保卫处组织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三级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所属单位应每月进行一次。保卫处组织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重点要害部位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每天进行检查和巡查,并在检查登记簿上详细记录检查巡查情况。
第十一条保卫处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各重点要害部位所属单位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需要其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决,若一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原报告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列举的所有重点要害部位应当悬挂重点要害部位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重点要害部位的级别、管理部门、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重点要害部位标识牌由保卫处统一制作并配发。
第十三条重点要害部位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相关人员制定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管理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落实;
2.逐级分解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
3.定期组织安全工作研究、研判,部署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制定、完善重点要害部位突发案事件处置预案并认真组织演练;
5.为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第十四条重点要害部位所属单位分管领导为管理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对重点要害部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防范教育,检查、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2.组织开展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落实保卫处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
3.及时调整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
4.及时向保卫处报告重点要害部位发生的案件或安全事故,不瞒报、漏报。
第十五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2.协助第一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做好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3.每天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4.定期参加本部门安全工作会议,汇总研判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形势及安全隐患并及时汇报。
第十六条重点要害部位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属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根据需要拨打119、110、120等紧急电话,并及时报告相关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和保卫处。
凡重点要害部位发生师生伤亡,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安全事件,所属单位负责人应当在6小时内向主管校领导及保卫处上交文字报告,报告内容要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 一级重点要害部位每年与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签订安全责任书,二、三级重点要害部位所属部门应与二级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重点要害部位纳入校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评比中,在一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未依法履行相关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重点要害部位发生重特大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对该重点要害部位的第一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原《西安工程大学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西安工程大学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