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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2-06-15 10:27 admin  审核人:   (点击: )

西安工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管辖区域内各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分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属各单位及其下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按照学校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布署,负责做好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校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需要确定。

第九条 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领导

第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在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校保卫处实施组织、管理、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单位,由单位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无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单位,由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由校卫队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在校保卫处的领导下,负责扑救在校园内发生的初起火灾。

第十三条 有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校属单位,配备一名兼职消防干部和若干名义务消防安全员;无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校属单位,也应明确至少一名义务消防安全员。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消防安全管理实行校级和校属单位级两级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和校属单位都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和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校级重点消防安全单位(部位)的制度、档案及预案的建立由校保卫处牵头,部位所在单位配合;校属单位级消防安全部位的制度、档案及预案的建立由单位综治领导小组负责,校保卫处进行指导。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部位所在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 校园内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方案报校保卫处审批。方案中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具体管理措施,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和活动中的安全措施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学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消防设施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校园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消防安全责任与学校保卫处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条 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易燃易爆物品库房、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公寓楼等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凡在以上场所确需使用明火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到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在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方可动用明火。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对外出租房屋(或实行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等)时,当事单位(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园内住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因施工临时占用或堵塞时,应事先报经校保卫处批准,采取相应临时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拆除与疏通,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事发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并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或个人)应配合保卫处保护好现场,并自觉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保卫部门查明起火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的各类消防设施(消火栓、水龙带、水枪、防火报警装置、应急灯、消防安全指示标志等)和消防器材(灭火器具、灭火器具箱、消防专用装备等)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专用设备,保卫处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 消防设施(器材)除扑救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使用外,不得擅自挪动或改做他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动用时,须事先征得校保卫处同意。严禁擅自拆卸消防设施(器材)、严禁随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设备和移动消防标志。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实行学校和校属单位两级管理。校属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由校保卫处负责统一配发和监管。各单位负责对已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按定人、定点、定部位的要求进行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校保卫处处理。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都要重视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建立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三十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教育要经常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人员密集场所的主管单位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对新上岗员工要及时进行培训。

第三十一条 校保卫处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在“119”全国消防日前后,负责在校园内开展为期一周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各单位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时校保卫处应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送校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等。同时,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体系,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消防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主要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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