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和校园内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划、政策制定和交通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主要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管理、检查、监督、安全教育、协助事故处理、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年度检验及与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保卫处可对学校各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第四条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执照的我校教职工,必须按时参加有关交通安全学习活动,努力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配合支持交通、门卫执勤人员的工作,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规定
第五条 学校及各单位的公用机动车辆、教职工及家属驾驶的机动车辆、驻校的外单位(含施工队)所使用车辆必须到校保卫处办理校内车辆通行证,凭车辆通行证进入校门。
第六条 为减少校内机动车流量,学校对机动车实行限制通行,出租车及校外非公务机动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服从门卫管理,在查验完证件、履行完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第七条 上级领导及来校办事的车辆经门卫确认后可进入校园。
第八条 公安、司法消防、救护、邮政、运钞、天燃气维修、电力抢修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需进入校园的,经门卫确认登记后可以进入校园。
第九条 为防止校园内发生道路堵塞和事故,各种机动车辆应谨慎慢行。
第十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并按照驾驶证核准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第十一条 校内车辆通行证,仅限于被登记的车辆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车辆通行证应放置于车内醒目位置。
第十二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应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技术标准及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十三条 在校内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应遵守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凡饮酒、过度疲劳和有影响安全驾驶的因素时,不得驾驶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校园内无照驾驶和练习驾驶机动车辆。
第三章 车辆停放
第十五条 教学区交通主干道、各交通路口禁止停放各种车辆,所有机动车辆应当在指定停车位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靠的车辆,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否则,按违章论处。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存放在自行车棚或指定停放处,要摆放整齐,违者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不听劝阻者,由学校保卫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在校内招待所住宿客人的车辆,凭住宿凭证办理临时通行证,并在招待所南侧停车处停放。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十八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靠右侧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1
5
公里
/小时。
第十九条 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不得几人并排横占道路行走(队列行进除外),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或进行体育活动,横过道路或路口,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有人行道的地段,行人应当走人行道。
第二十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校内道路上行走,应当由其监护人或由监护人委托对其具有管理、保护能力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带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进行施工。确需占用道路施工的,须事先报告校保卫处,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应有明显安全标识牌,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或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汽车禁止进入学校。确因教学科研或工程施工需要,须事先报告校保卫处,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一切车辆在教学区内鸣笛。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卫处根据校内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五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五条 骑自行车应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得成群结队在道路上嬉闹或横占道路并排骑车,不准双手离开车把骑车,不准一车搭载超过1人(携带婴幼儿者除外),禁止横冲直撞驾飞车或走之字路线行车,在有禁行标志的斜坡,必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六条 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必须在停车棚内或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出入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内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及时纠正发生在校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章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可在指出其违章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在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一律由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保卫处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凡有违反本规定者,视为交通违规,由保卫处依据《西安工程大学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卫处对在校园内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辆,管理人员可在车上张贴警告通知予以警告;占用消防通道的,责令其立即驶离;影响学校班车按时发车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的,学校保卫处可将该车拖移现场。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按《西安工程大学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