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西安工程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西安工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院(部)、处、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教室、花园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参加人数一次在300人以上的活动:
(—)演唱会、音乐会、专题报告会、篝火晚会;
(二)体育竞赛、科技竞赛、表演;
(三)人才交流招聘会、产品展览和演示会;
(四)学校举办或承办的省、市级以上各类考试;
(五)其它大型活动。
第四条 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的主管部门,对于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应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院(部)、处及群众团体、校外单位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一)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时,应由举办单位领导审批后,提前一周到校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二)校外单位在本校举办大型活动时,承办单位应提前两周向党政办公室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由保卫处到市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举行。
第六条 活动举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发现扰乱活动进行的人员时,应予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交由保卫部门处理。
第七条 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大型活动,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维持治安秩序;10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由举办单位按照保卫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组织人员维持活动秩序。
第八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权提出终止活动: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不按照安全要求执行的;
(三)超出场地规定人数出售入场券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公共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
第九条 大型活动举办单位违反本规定,保卫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或举办单位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本规定所赋予的各项职责,遵守纪律,尽职尽责,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