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不仅给广大学子携笔从戎、报效祖国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而且为大家在军营锻炼成长、施展才华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舞台。
一、 为什么要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
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是贯彻落实胡主席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军队人才培养体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充分依托国民教育资源培养和从社会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拓宽士官来源渠道、优化士官队伍结构的实际步骤,是适应我军建设从机械化想信息化转变、缓解部队先进技术装备与人才短缺矛盾、提升部队战斗力水平的有效途径,对于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实现军队现代化建设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招收的对象和条件有哪些规定?
招收的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男性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为主,年龄不超过24周岁,所学专业必须符合部队需要。招收对象的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收对象应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还应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曾服过现役和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表现和成就的毕业生优先招收。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地方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男性毕业生,符合条件的,也可招收。
三、招收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招收士官按照本人申请、体检政审、专业审定、签订协议、批准入伍、组织交接、检疫复查、入伍训练、分配使用的程序进行。其中,应届毕业生在其就读学校(分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和办理入伍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和办理入伍手续;专业审定由招收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部队不再派人组织专业技能考核,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填写《直接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学校审查意见和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定意见栏要加盖公章,装入本人入伍档案;签订协议、批准入伍由招收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对体检政审和专业审定合格人员进行全面衡量、择优选定欲招对象,与本人签订《直接招收士官协议书》后批准入伍;入伍训练和分配使用由部队各大单位统一组织。
四、应招对象如何进行政治审查?
应招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大学就读期间的政治审查,由所在院(系)对其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学校分管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招毕业生进行复审;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其政治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学校签署综合审查意见。
应招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复查,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直接招收士官协查函》和《直接招收士官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寄往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表现情况进行复查,并在《直接招收士官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按时限要求发回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
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综合各方面意见,签署政治结论意见。《直接招收士官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其他应招毕业生的政治审查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协查工作参展上述办法执行,有关单位予以配合。
五、招收的士官如何任命?
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由接受部队根据选取士官的批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下达士官任职命令,授予相应的士官军衔并按规定年限晋升。下达任职命令的时间统一为当年的12月1日。
(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年、不满 3年的人员,任命为第一期士官并授予一级士官军衔;满 3年、不满 6年的,任命为第二期士官并授予二级士官军衔;满 6年、不满 10年的,任命为第三期士官并授予三级士官军衔。
(二)应届毕业的大专生或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满 1年的,任命为第一期士官并授予一级士官军衔;满 1年、不满 4年的,任命为第二期士官并授予二级士官军衔;满 4年、不满 8年的,任命为第三期士官并授予三级士官军衔。
(三)应届毕业的本科生或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满 3年的,任命为第二期士官并授予二级士官军衔;满 3年、不满 7年的,任命为第三期士官并授予三级士官军衔。
直接招收的士官,服满第一次任命的士官服役年限后,必须服满高一期的士官服役年限。特殊情况经军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六、招收的士官享受哪些待遇?
(一)经批准直接招收为士官的毕业生,由招收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招收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将《直接招收士官反馈函》寄往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招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批准入伍前原是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开单位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批准入伍前是企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按照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待遇及企业工资制度规定,补发离开单位当月的工资。
(二)招收的士官在入伍集训期间,统一执行新入伍士兵的月津贴标准。下达士官任职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首次任命为士官的军衔级别工资档次,按以下标准确定: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年、不满 2年的,其军衔级别工资起点标准为一级二档;满 2年、不满 3年的,为一级三档;满 3年、不满 4年的,为二级一档;满 4年、不满 5年的,为二级二档;满 5年、不满 6年的,为二级三档;满 6年、不满 7年的,为三级二档,依此类推。
应届毕业的大专生或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满 1年的,其军衔级别工资起点标准为一级四档;满 1年、不满 2年的,为二级一档;满 2年、不满 3年的,为二级二档;满 3年、不满 4年的,为二级三档;满 4年、不满 5年的,为三级二档;满 5年、不满 6年的,为三级三档;满 6年、不满 7年的,为三级四档,依此类推。
应届毕业的本科生或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满 1年的,其军衔级别工资起点标准为二级一档;满 1年、不满 2年的,为二级二档;满 2年、不满 3年的,为二级三档;满 3年、不满 4年的,为三级二档;满 4年、不满 5年的,为三级三档;满 5年、不满 6年的,为三级四档;满 6年、不满 7年的,为三级五档,依此类推。
(三)直接招收的士官,服现役期间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抚恤费、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待遇,以及探亲、保险、住房、医疗等其他待遇和增资办法等,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不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的待遇怎么样?
以应届毕业生应招入伍后首次任命为士官的军衔级别工资档次(一级二档、四档和二级一档)为例,不同档次工资待遇分别是:
一级二档:每月军衔级别工资 570元、军龄工资 10元、职业性津贴 160元、工作性津贴 140元、生活性补贴 320元、伙食补贴 35元、生活补贴 60元、住房公积金 17元、住房补贴 237.45元、伙食费 270元(一类区一类灶,按每月 30天计,扣交伙 48元),共计 1819.45元(不含地区和单位补贴、岗位津贴、降温费、粮差、服装费、保险等)。
一级四档:每月军衔级别工资 590元、军龄工资 10元、职业性津贴 160元、工作性津贴 140元、生活性补贴 320元、伙食补贴 35元、生活补贴 60元、住房公积金 17元、住房补贴 245.64元、伙食费 270元(一类区一类灶,按每月 30天计,扣交伙 48元),共计 1847.64元(不含地区和单位补贴、岗位津贴、降温费、粮差、服装费、保险等)。
二级一档:每月军衔级别工资 700元、军龄工资 10元、职业性津贴 180元、工作性津贴 180元、生活性补贴 460元、伙食补贴 35元、生活补贴 150元、福利 25元、房租补贴 10元、住房公积金 30元、住房补贴 290.67元、伙食费 270元(一类区一类灶,按每月 30天计,扣交伙 48元),共计 2340.67元(不含地区和单位补贴、岗位津贴、降温费、粮差、服装费、保险等)。
八、士官复员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士官复员费主要包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复员费。军龄不满 10周年的,每满 1年发给本人 1.5个月工资;军龄不满 15周年的,每满 1年发给本人 2.5个月工资。
安家补助费。军龄 10周年以内的,复员到大中城市的,每年发给本人 0.5个月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每年发给本人 1个月工资;军龄 10周年以上的,复员到大中城市的,从第 11年起,每年发给本人 1.5个月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每年发给本人 2个月工资。
医药生活补助费。分为五个等级:一等,医药补助费 3500元,生活补助费 1500元;二等,医药补助费 2800元,生活补助费 1250元;三等,医药补助费 2100元,生活补助费 1000元;四等,医药补助费 1400元,生活补助费 750元;五等,医药补助费 700元,生活补助费 500元。
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军龄每满 1年发给 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中军龄为 1- 6月的零月,减半计算)。
九、士官转业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士官转业费主要包括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连续军龄不满 8年的,不发生活补助费;军龄满 8- 9周年的,发给本人 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军龄 9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 1年增发 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以上两种情况累计不得超过 16个月。
安家补助费。士官军龄在 10周年以内的,发给本人 4个月工资;从 11年起,每满 1年增发 0.5个月工资。
十、士官探亲休假有哪些规定?
未婚士官与父母分居两地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 2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 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 1次探望父母假,假期 3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 4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 2年享受 1次探望父母假,假期 20天;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的,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父母条件的,假期 45天。
十一、招收士官的退兵有哪些规定?
招收的士官到部队后,经查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学历、职业资格证书不实,或专业与招收计划相差较大、部队无法调整使用的,作退兵处理。省级征兵办公室经查情况属实的,予以接收,并通知原招收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其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予以落户;属非责任退兵的,原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并享受相关待遇。属责任退兵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因学历、专业问题退兵的,期限不超过 30天。
十二、招收士官的退役安置有哪些规定?
招收的士官,服役满第三期退出现役的,作转业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服役未满第三期,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因其他原因不能以转业、复员、退休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符合士官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十三、直接招收士官协议书有哪些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九条“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规定,为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甲方)、预招对象(乙方)、院校(丙方)三方责任,制定此协议书。
(一)甲方、乙方、丙方在签订协议书时要严格遵守直接招收士官的政策规定。
(二)此协议书一经签订,即表明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同意招收乙方到部队直接担任士官,乙方同意入伍并任职为现役士官,丙方同意配合甲方做好招收的各项工作。
(三)甲方应向乙方明确招收士官的条件和要求,如实介绍招收士官的政策规定和部队情况,做好招收士官的相关工作。
(四)乙方应向甲方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本人对入伍直接担任士官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的地点,配合完成招收士官的各项工作。
(五)乙方需要参加甲方组织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专业审定,合格者由甲方提名并签订本协议,办理入伍手续,有一项不合格者本协议自行取消。
(六)乙方在批准入伍之日前未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或者乙方所学专业是国家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但乙方未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协议自行取消。
(七)乙方升学、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在批准入伍之日前书面告知其他两方后,可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八)乙方在批准入伍后,根据新兵检疫复查规定发现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退回其入伍所在地,本协议自行取消。
(九)本协议书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各方均应认真履行,若有一方提出变更,须征得其他两方同意。一方擅自违约给其他方带来工作被动和损失的,可依法追究违约方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十)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十四、维护应招对象参军入伍的正当权益有哪些规定?
要维护应招对象参军入伍的正当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其参加报名、体检、政审等原因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毕业生因应招入伍解除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应招对象送检条件有哪些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送站体检:
(一)男性身高不足 162cm,体重不足 45kg或过于肥胖者;女性身高不足 160cm ,体重不足 42kg或过于肥胖者。
(二)右眼裸眼视力低于 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 4.5。
(三)影响劳动的慢性腰腿痛,扁平足(不能走远路的平板脚),严重脱肛,疝气。
(四)明显文身及影响面容、外观的瘢痕。
(五)疥疮,与麻疯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同吃,同住等),牛皮癣,头部黄癣,吸毒,性病。
(六)经常心口痛、拉肚子、吐酸水、咳嗽,哮喘,贫血,肾炎,结核病,近 5年内患过肝炎。
(七)癫痫(羊角风),经常头痛、头晕,晕厥,有精神病史,严重口吃(结巴)。
(八)遗尿症(近几年常有尿床),梦游症(睡觉中下床活动自己不知道)。
(九)耳聋,耳内经常流脓,明显斜眼、近视眼。
(十)其它严重疾病,身体有明显缺陷、异常,近 1年内经常生病影响学习或劳动者。
直招士官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以下简称招收士官)工作,提高士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部队战斗力,根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收士官,是指按照规定招收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以及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作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到部队服现役。
第三条 招收士官工作应当按照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目标,满足海军、空军、二炮专业士官岗位和陆军部队信息化程度较高士官岗位的需要,坚持专业对口、充实基层、招用一致、保障重点的原则,充分依托国民教育资源,为部队招收高素质的士官人才,重点招收部队紧缺、技术复杂、培训周期较长的专业技能人才。
第四条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招收士官的相关工作。全国范围内招收士宫的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各军区征兵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本区域的招收士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招收士官工作。
第五条 全军年度招收士官的专业、数量需求,由总参谋部军务部负责提出。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根据士官编配情况和实际需要,逐级上报招收士官的专业、数量需求。
第六条 地方各级征兵办公室招收士官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征兵工作经费予以保障。部队招收士官交接、运输、训练和退兵所需经费的保障渠道,按照征集义务兵的办法执行。招收士官入伍训练经费标准按照全军统一的标准执行,岗前专业培训所需经费纳入相关事业经费保障。招收士官所需差旅费,按照军队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报销,其中纳入军事运输计划的运输经费按军运后付渠道办理。
第二章 招收的条件
第七条 招收对象所学或者从事的专业应当符合部队需要。其中,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专业所在高校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招收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招收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应当是从事生产、维修武器装备工作的专业技能人员,且在技工院校或专业技术学校接受本专业培训满二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招收对象的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应当未婚,男性不超过二十四周岁,女性不超过二十三周岁;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不超过二十八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宽年龄的,在下达年度招收士官计划时另行确定。
第九条 中共党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优先予以招收。
第三章 招收程序
第十条 招收士官按照本人申请、体检政审、专业审定、签订协议、批准入伍、组织交接、检疫复查、入伍训练、分配使用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招收对象应当本人申请,,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应届毕业生也可以在其毕业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
第十二条 招收对象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按照征集义务兵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学校进行专业审定;填写《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和招收部队应当共同组织进行专业考核,由施考人员作出综合评定,填写《招收士官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专业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由招收部队制定。
第十四条 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专业审定或者专业考核全格者,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应当全面衡量,择优定兵。
第十五条 招收士官在被批准入伍前,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应当对其进行不少于五天的社会公示。通过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批准服现役,签订《招收士官协议书》。
第十六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招收对象,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人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其家庭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在当地享受军属待遇。从学校招收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发函或者由本人自带通报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收到通报函后,应当通知公安、民政等部门办理招收士宫的户口注销、军属优待、退役安置等相关事宜,并将回执传真或者发往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对于其中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迁至学校的招收对象,就读学校凭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与各方签订的《招收士官协议书》,办理其户口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招收士官起运前,部队应当派出接兵人员到达接兵地区,负责将招收的士官接回部队。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应当选择在招收士官相对集中、便于运输的城市与部队实施交接,交接时间在定兵后至起运开始日的二天前,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与大军区级单位商定。招收士官交接的其他事项,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招收士宫的运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于起运开始日的十五天前,向驻铁路军事代表机构提报运输计划。同一日期、车站、车次出发,乘行人数在八十人或车厢定员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始发运输,按军事运输计划办理;其他零星始发运输按购票计划办理。中转运输,由接兵部队派人于运输中转日的十五天前,向中转站所在的驻铁路军事代表机构提报,按购票计划办理。
第十九条 招收士官档案材料包括:《招收士官人伍批准书》、《招收士官政治审查表》、《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或者《招收士官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应当有学生档案材料,包括《人学登记表》、《学籍登记表》、《成绩单》、《毕业登记表》等,招收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应当有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招收士官入伍批准书》、《招收士官政治审查表》、《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的式样、印制和管理,参照征集义务兵的办法执行。《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招收士官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和《招收士官协议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复杂、培训周期较长的士官,可以采取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培养的方式招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检疫复查与训练使用
第二十二条 招收士官到达部队后应当进行检疫和复查,不合格的退回原招收地,具体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办理。部队应当及时查验招收士官的学历和职业资格,学历和职业资格造假或者专业与招收计划不符的,经部队大军区级单位批准,退回原征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应当予以接收。因学历、专业问题退兵的,期限不超过六十天。学历和职业资格造假的,在首次授予士官军衔前仍可以退回。
第二十三条 作退兵处理的招收士官,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注销其入伍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从学校招收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应届毕业生的,原学校应当接收其档案,执行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原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补发其在部队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二十四条 招收士官入伍后,应当进?腥胛檠盗泛透谇白ㄒ蹬嘌?,纳入部队年度军事训练计划集中组织实施。入伍训练按照新兵入伍训练有关内容、时间和要求执行;岗前专业培训主要进行与所从事专业技能相关的适应性培训,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大军区级单位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招收士官的分配使用,由大军区级单位按照按编配备、专业对口、招用一致、保障重点的原则-统一分配到旅(团)级部队为主的专业技术士官岗位。
第五章 任命与晋升
第二十六条 招收士官的级别确定、军衔授予和晋升,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审批权限下达命令。首次授衔时间统一为当年全军士官选取注册时间。
第二十七条 招收士官首次授予军衔,比照同年度部队选取的士官进行,其中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其高中(中职)毕业后在国家规定学制内在校就读的年数视同服现役时间;招收的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还应将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数视同服现役时间。
第二十八条 招收士官应当至少服现役至首次授衔后高一个军衔的最高服役年限,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和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安排退出现役。未服满规定服现役年限,个人坚决要求退出现役经说服教育无效的,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
第二十九条 招收士官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按计划选拔为基层干部。
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条 招收士官批准服现役后首次授予军衔前,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从下达士官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
第三十一条 招收士官在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时,比照同年度部队选取的士官,全日制中专学历的高定一个工资档次,全日制大专和本科学历的高定二个工资档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分别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招收士官的被装,入伍后由部队按照新选取士官被装供应办法和标准统一发放。
第三十三条 招收士官符合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作退休、转业或者复员安置;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本人要求复员经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其他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以及因故不能以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人伍时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招收士官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负责招收士官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招收计划,或者工作粗疏、玩忽职守的;
(二)把关不严、降低标准条件,造成退兵或者影响招收士官质量的;
(三)收受贿赔、街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大军区级单位"包括各军区、各军兵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